一般來說,適任證書再有效服務資歷有兩種計算方法:
(一)從申請之日起向前計算5年內具有與其適任證書所記載范圍相應的不少于12個月的海上服務資歷,且任職表現與安全記錄良好;
(二)從申請之日起向前計算6個月內具有與其適任證書所記載范圍相應的不少于3個月的海上服務資歷,且任職表現與安全記錄良好。
注意
如無法滿足相應等級或相應航區的資歷要求,可以選擇申請降等級或者降航區,但申請時須提交降級說明。